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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央廣網北京4月18日消息 中國之聲《新聞縱橫》節目今天關註:昨天,備受關註的秦志暉,網名“秦火火”誹謗、尋釁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。法院以犯誹謗罪判處秦志暉有期徒刑兩年,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秦志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。宣判後,秦志暉當庭表示不上訴。
  此案作為去年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製造、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動和兩高出台《解釋》以來,第一起依法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件,法院如何對事實認定、法律如何適用等問題備受關註。
  首先法院如何認定秦志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?審判長吳小軍逐一進行說明:
  吳小軍:秦志暉將羅援的大哥任職的公司由西門改為西門子公司,並無端質疑羅援及其家人搞“利益交換關係”,系無中生有,屬於捏造、編造;關於楊瀾的信息,相關虛假信息雖曾在網絡上流傳,但已經楊瀾、青基會澄清,在此情況下,秦志暉仍然增添內容在網絡上予以散佈,構成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散佈。
  微博被轉發多少條就可能被提起公訴呢?法院認定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間,秦志暉分別使用“淮上秦火火”“東土秦火火”“江淮秦火火”“炎黃秦火火”的新浪微博賬戶,或捏造事實、篡改不實信息在網絡上散佈、或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散佈,引發大量網民對羅援、楊瀾、張海迪等人的負面評價,相關信息累計被轉發4100多次。達到了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公訴條件。
  吳小軍:秦志暉利用信息網絡,分別誹謗楊瀾等多名公民,其中三人的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均達到500次以上,應認定為“情節嚴重”;關於張海迪的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雖然未達到500次,但根據《解釋》第四條的規定,秦志暉系一年內分別誹謗楊瀾等多人,應對上述誹謗信息的被轉發次數累計計算。據此,秦志暉的行為構成誹謗罪,且系誹謗多人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  在7.23甬溫線動車事故後,秦志暉使用“中國秦火火-f92”的新浪微博賬戶發微博稱,原鐵道部向事故中外籍遇難旅客支付3000萬歐元高額賠償金。法院為什麼認定他構成尋釁滋事罪?
  吳小軍:時值7.23甬溫線動車事故善後處理的關鍵期,秦志暉在此期間,編造政府機關天價賠償外籍乘客的信息併在網絡上散佈,起哄鬧事,虛假信息被轉發11000次,評論3300多次,不僅造成網絡空間的混亂,也在顯示社會引發了不明真相群眾的不滿,擾亂了政府機關的善後工作,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。
  法院一審判決還指出,秦志暉在較長時間段內在信息網絡上多次肆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,根據他所犯誹謗罪、尋釁滋事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,本應對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,但鑒於他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,認罪悔罪態度較好,所以依法予以從輕處罰,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。
  北京朝陽法院副院長滑爭鳴認為,此案作為去年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製造、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動和兩高出台《解釋》以來,第一起依法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件,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義。
  滑爭鳴:網絡空間雖然有別於現實社會,但在網絡中人們的言行卻是具體的,具有社會意義的。信息網絡不是“法外之地”,凡是現實社會中不能僭越的法律底線,網絡世界同樣也不應逾越。
  背景資料:1983年12月出生的秦志暉,高中畢業後做過電子產品流水線工人、餐廳服務員, 2010年7月到中國爾瑪互動營銷公司負責文案工作,熟悉了互聯網炒作手法。他一直渴望“火”,甚至到地鐵上求粉絲。
  秦火火:你好,可以關註下新浪微博嗎?中國秦火火,秦朝的秦,水火的火啊。
  他先後註冊過10多個“秦火火”的微博,對一些名人無中生有編造故事,惡意造謠抹黑中傷。
  秦火火:我扒出來,讓大家看一看,樂一樂,好玩兒一下。
  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誹謗罪、尋釁滋事罪接受審判,他承認,微博內容未經核實。
  秦志暉:當時以楊瀾、希望工程進行百度搜索,發現多個網頁都在說這個事情,所以當時就採用了。
  他在7.23事故後編造、散佈了原鐵道部向外籍遇難旅客支付3000萬歐元的信息。
  秦志暉:因為7.23事故在微博世界關註大,所以發佈這樣的消息,想給鐵道部點壓力。
  秦志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、罪名以及證據多次表示沒有意見,並表示自願認罪,也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反思,向被害人道歉,希望網友以他為前車之鑒。
  秦志暉:就是因為微博上一些不道德行為,違反法律的行為,我失去了自由,失去了工作,失去了與家人和朋友團聚的機會,也失去了在網絡世界中遨游的樂趣,請大家珍惜在微博上自由的時光,真正做對社會有價值的人,我就是前車之鑒。  (原標題:“秦火火”一審獲刑三年不上訴 法官闡述定罪量刑依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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